“你们凭什么抓我男朋友,我们是自由恋爱,我们是真爱”,面对这个稚气未脱而又大声质问办案人员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办案人员一脸无奈。 这名幼女系某校六年级在校学生侯某某,其所称的“男朋友”为19岁的黄某,2015年侯某与黄某在当地旱冰场相识,侯某对黄某“一见钟情”,并主动追求黄某,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刚交往时,侯某告知黄某其为某校五年级在校学生。2017年3月底,黄某外出务工返回尚义,与侯某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后被侯某家长发现报案至当地公安局,黄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案发时,侯某只有13周岁。 本案中,侯某虽未曾告诉黄某某其确切年龄,但黄某与侯某交往时已知侯某某为五年级学生,发生性关系时知道侯某某为六年级在校学生,其在主观上应当认识到侯某某未满14周岁属于幼女的可能,仍与侯某某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紧紧抓住“关爱未成年少女,我们在行动”的专项保护主题,对侯某多次进行心理疏导、释法说理、两性知识讲解,对侯某家长进行法律宣传,侯某对案件有了新的正确的认识,对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有了进一步理解,该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当中。(撰稿人:尚义县人民检察院燕石、郑旭根) |
关键词:恋爱 追责 无知 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