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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06-12 1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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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运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量刑建议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一、检察实践中量刑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量刑实体标准制定过程中作用缺失。量刑建议是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推动“估推式”量刑模式向“精细化”量刑模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量刑更加客观、公正。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法院为主导,大部分量刑实体标准均由法院自行制定,导致法院在担当运动员的同时又扮演了裁判员,这种法院说了算,忽略检察机关、公安部门、专家学者作用的发挥的做法,不利于形成契合我国社会犯罪态势的量刑标准,也不利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在量刑问题上形成默契,达成一致意见。

  (二)证据收集不全面。一方面受重定罪轻量刑,重有罪、罪重证据,轻无罪、罪轻证据观念及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影响,侦查机关在取证阶段将更多注意力投向定罪证据上,轻视甚至无视无罪、罪轻证据的存在,导致证据的片面化,使量刑缺乏全面客观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对量刑证据的收集也仅仅停留在自首、立功、累犯、赔偿情况等法定情节上,而公诉人的视线很难超出侦查卷宗所载信息的范围,很少考虑被告人有无前科、再犯可能性大小以及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可以借鉴现行对未成年人犯适用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全面分析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可靠充足的决策信息。

  (三)量刑建议说理性不强。量刑建议说理是指检察机关在给出量刑意见的同时,对于为什么给予这样的量刑意见的理由予以解释说明,即分析各因素对量刑产生的作用与影响的过程。量刑建议说理充分与否是判断其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影响着其最终采纳率的高低。量刑建议充分说理是排除权力腐败,保证量刑公正的有力武器。目前,在检察实践中仍存在着量刑建议说理模糊,说理套化、程序化,缺乏对各量刑情节作用的细致分析等问题。

  (四)量刑建议程序存在缺陷。量刑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独立的量刑程序,在量刑阶段,控辩双方通过有针对性地对抗,达到理越辩越明的效果,为法官行使量刑权提供充分的可参考因素,使最终判决更公正、客观。但在被告人不认罪、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这种效果将大大折扣,甚至是南辕北辙,量刑建议所启动的量刑程序会对无罪辩护产生巨大的冲击。

  (五)量刑建议对附加刑鲜有适用。《刑诉规则》第400条第2款对量刑建议书的内容作了如下规定,即“量刑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具体情况给出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附加刑、适用何种类的附加刑却少有涉及。归纳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对适用附加刑提出量刑建议缺乏具体的可供参考的操作规范,无形中加大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风险,导致检察机关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受重定罪轻量刑司法传统的影响,公诉部门在追诉犯罪、给犯罪定性上比较内行,在量刑方面较法官而言经验相对缺乏,在分寸的把握、尺度的拿捏上显得力不从心,对提出的量刑建议的质量产生影响,从而打击其在附加刑方面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

  (六)量刑建议缺乏救济程序。从本质上来说,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与其他诉讼主体给出的量刑意见一样,仅具有意见的性质,无强制性,对其采纳与否由法官自主决定,且法院通常对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并不写入判决书,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效力大大减弱。同时,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单就以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较大为由提起抗诉显得苍白无力。

  二、推进量刑建议发展的对策

  (一)扩大参与量刑标准制定的主体范围,完善量刑实体标准制定。尽管审判机关在量刑经验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他主体在制定量刑实体标准方面的参与权。单凭法院一己之力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受思维局限性的制约,不可避免的存有缺陷。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在制定量刑实体标准的过程中缺位,与法院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导致检察机关对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影响其对量刑指导意见的把握与运用,不利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最终量刑判决达成一致、形成合意。鉴于以上原因,在量刑实体标准制定中,应在尊重法院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扩大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与专家学者的参与,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形成周全、科学的量刑标准。

  (二)构建全面完整的量刑信息收集体系。量刑信息的全面性直接决定着法院最终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扩展量刑信息涉及范围,打破当下量刑信息收集的局限性,对提升量刑建议质量来说意义重大。首先,当前对未成年犯正在适用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于改善量刑信息片面化是个积极的示范。推广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各种犯罪的适用,使量刑信息从法定情节向多角度延伸,将被告人的家庭、教育、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工作经历、医疗病例、犯罪前科等信息纳入检察官的视野,对提升量刑建议质量,增强庭审环节的对抗,保障量刑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应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对案件的感知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方可保证量刑建议的客观公正。而在司法实践中,在量刑建议参考信息范围内,被害人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一方面,公诉方意见不能完全代替被害人心声,被害人对量刑公正有自己的理解和期待;另一方面,在检察机关给出量刑建议前,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使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增强被害人的服判心理。同时,使被害人事先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有个大致的把握,可以减少因其心理预期与法院最终判决之间存有落差而产生的缠诉缠访现象。因此,检察机关在给出量刑建议时重视听取被害人意见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应加强侦诉衔接。由于受破案率的影响,侦查机关在查案时常常只注重收集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的存在,而检察机关掌握的量刑信息又往往由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决定,因此,扩大侦查机关案件证据收集范围对于丰富量刑信息而言是一条有效的路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适时介入,个案沟通,加强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促使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供尽量丰富的量刑信息,保证检察机关在掌握全面量刑信息的基础上,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三)注重学习,提高量刑能力。长期以来,受追诉犯罪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一直都将打击犯罪,使其受到法律制裁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凡与量刑相关的工作统统留给法官。此做法导致检察机关在量刑能力上出现短板,影响其提出量刑建议的质量。因此,检察官平时应注重在量刑知识方面的学习,学习法官的量刑经验,加强对量刑标准与判例的研习,熟悉法院的量刑话语体系,增强自身量刑信息收集能力、量刑建议说理能力以及对法院判决的预判能力,从而有效提升量刑建议质量,保障量刑公正,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建议 机关 检察 检察机关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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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赟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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