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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方法措施探究

2015-06-12 1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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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既体现在成型的制度做法,如刑事和解制度,更体现在公诉各环节的各项业务工作中。从实践中、从细节上,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措施,才能切实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合理诉求,做到案结事了。审查起诉是公诉机关和公诉人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据出庭公诉的要求审查案件证据质量情况,以达到起诉标准。强化公诉职能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在审查起诉的工作中,要把握好促进调解、防范矛盾激化、提高审查效率等方法措施。

  首先,要把握好促进调解的方法措施。公诉案件中,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的体现为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产生矛盾的根源集中于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受到的伤害及损失不能及时得到修复。根据国外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我国司法机关创新出刑事和解制度,即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谅解、赔偿等方式,平等、全部或部分圆满地解决已然犯罪的处理方法。刑事和解的基础是“和解”,而“和解”的主要形式体现在被告人及其家属通过民事赔偿及补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能否和解的基础是能否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及何时能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审查起诉环节,促进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被害单位)之间达成和解,在民事赔偿、损失补偿、退赔赃款等方面,居中进行调解,是审查起诉环节化解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审查起诉环节,促进调解,相比于审判阶段的调解工作,其化解矛盾纠纷在及时性、防范矛盾激化以及节约诉讼成本方面都存在优势,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对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都有实际作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促进调解的方法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公诉人主持调解。即由承办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审查案件后,在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案件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或被害单位)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有得到或者没有全部得到赔偿或补偿的情况下,由公诉人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促成双方直接商谈与交流,就民事赔偿、损失补偿、退赔赃款等问题主持双方调解。二是检察机关专门设置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即检察机关设置专门的主持调解机构,如称作“调解办公室”,由专门的检察官负责,在公诉人审查公诉案件后,认为有调解必要的,将相关材料移送调解办公室,由调解办公室召集被害人或其家属及代理人(被害单位负责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及代理人,就民事赔偿、损失补偿、退赔赃款等问题,进行调解。三是由检察机关以外的机构主持调解。即实行检调对接机制,由检察机关将需要调解的案件,通知专门负责公诉案件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并移送必要材料,由该机构主持调解。该种做法主要考虑由检察机关以外的机构作为矛盾协调主持者更能体现居中调解的原则,更利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合作,将人民调解员引入刑事和解,建立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由在基层矛盾化解中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刑事和解的调解者,以体现刑事和解的自愿性、提高调解的效率。

  其次,要把握好防止矛盾激化的方法措施。公诉环节要面对多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固有的矛盾及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矛盾;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为不满案件办案效果与侦查机关的矛盾;因为某些社会问题(拆迁、征地、选举、用工等)引发刑事案件的深层次矛盾;涉众型犯罪,由于受害群众所受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或补偿引发的矛盾等。审查起诉环节在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矛盾纠纷局面失控,进而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审查起诉环节,防止矛盾激化,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公诉人在受案后,初步审查案卷,通过阅卷、告知当事人权利、征求当事人意见、听取侦查机关办案人意见等渠道,分析涉案矛盾纠纷的风险程度;对于矛盾较深、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大的案件,应当向本院上报,并与控申、民行等部门衔接预警;相关部门应对不同案件的矛盾纠纷制定应急处理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二是公诉人约见当事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矛盾纠纷的激化常常因为沟通不到位,防止涉及公诉案件的矛盾激化,在依法准确认定事件的性质、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的前提下,还要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及时防范矛盾激化、升级,应当主动约见当事人及其家属、代理人,耐心听取矛盾起因、矛盾焦点等情况,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对激化矛盾的严重后果进行说明;对当事人合理诉求依法引导其运用正常合法渠道进行维权;对当事人不合理诉求、不合理行为进行劝诫。最后,要把握提高审查效率的方法措施。审查起诉环节化解矛盾纠纷,不仅体现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还体现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审查起诉是基础性环节,是作出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提高审查起诉的效率,有利于提高化解涉案矛盾纠纷的效率。准确、全面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确保公诉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工作机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一般应在二十天内审结。公诉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一是在讯问中不再纠缠细枝末节,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有合理辩解、是否提出控告申诉等主要问题;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从速办理此类轻微案件;三是积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关键词:化解 审查 矛盾 起诉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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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赟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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