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17时45分,县局接到报警:401县道七令沟附近一辆大货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请求处理。 接警后县局迅速指派民警赶赴现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大货车司机(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人)彭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4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经过七令沟附近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小轿车(吉AK915Y)发生刮蹭,造成小轿车左侧车门受损。 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分析认定,大货车司机彭某在不符合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之规定,为事故全部过错方,小轿车司机无过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项之规定,彭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司机马某无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小轿车(吉AK915Y)车损由彭某承担,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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