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尚义县人民检察院运用“两法衔接”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两法”平台)成功立案监督一起滥伐林木案。2016年5月,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在登录“两法”平台进行日常监督工作时,发现尚义县林业局将一起涉嫌盗伐林木案线索移送至尚义县森林公安局,尚义县森林公安局以案件未达到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为由做出不立案决定,尚义县林业局随后将本案移送至尚义县检察院,建议进行立案监督。 尚义县院接到该线索后,从平台下载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确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2015年,尚义县甲石河乡囫囵村实施低质林改造工程,万全县人胡某某购买了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内需要砍伐的树木。刘某某受雇于胡某某在砍树现场负责监工,当年12月份,在其开始砍树的第三天早上,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的情况下,指示、带领砍树工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挑选性的砍伐了私人所有的杨树50余棵。经鉴定,被砍伐的私人杨树立木蓄积达28.881立方米。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的证据不足,案件达不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义县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5月27日向尚义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尚义县森林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森林公安接到通知书后不说理由于当日对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
关键词:运用 "两法" 平台 立案 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