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法院针对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上诉率高进行原因分析

2017-05-24 08:30:36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并呈现出保险公司高上诉率的特点,保险公司热衷上诉,不仅严重耗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针对以上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如下:

  一、城乡赔偿标准不一,保险公司和法院对赔偿标准存在分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均是以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二元制”为基础。部分赔偿项目,例如伤残、死亡赔偿等,因适用城乡不同的基数标准,导致最后认定数额差距巨大。当下农村人口前往城镇务工尤为频繁,许多农村人口在城市长期居住,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赔偿案件时,多应按城镇标准核算赔偿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有异议而上诉。再者,保险公司内部有严格的赔偿制度,对造成的损害赔偿是依照社保现行的报销制度,基数复杂,种类繁多,条件严苛,而法院则以医院的医疗单据为凭证,只要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做的相关检查,基本全部予以支持。这也导致最后认定数额差距巨大,保险公司有异议而上诉。

  二、一些受害方对赔偿数额没有正确的认识,对法律认识不够,对事故认定书中规定的责任认定没有明确的认识,总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强,可以进行全额赔偿,故提出了过高的赔偿数额,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导致案件的上诉、上访。

  三是利用上诉拖延时间。因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导致保险公司理赔业务量大增,而办理赔案人手十分短缺。保险公司自身管理运行效率低,理赔基本需要省公司批准,内部工作人员往往应接不暇。赔案无法及时办理容易引发强制执行风险,影响赔案办理人员业绩评价,甚至可能遭受内部处罚,所以不得不采取上诉的做法以争取缓冲时间。

  四是上诉成本较低,并且有可能换来的一定的减损效果。保险公司上诉不完全否认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的情况比较常见,导致上诉费用在一审基础上大幅核减。如果调解或撤诉结案还将减半收取。另外,保险公司自身一般有专人负责诉讼案件,参与诉讼活动的其他成本亦相对较低。加上通过调解“减损”等手段,可以减少甚至抵消原本低廉的上诉成本。

关键词:交通事故 保险 上诉率 分析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高建成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0001396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