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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渠道促执行 以物抵债解难题

2017-06-13 1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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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义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穷尽执行措施,挖尽执行财产,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依法加大执行案件的和解力度,以物抵债,变通执行渠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使一起张某某因办砖厂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案以砖低债的案件圆满结案。

  2015年3月13日,张某某因开办砖厂资金不足,由闫某担保向王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1年,因张某某未按时给付欠款,双方多次发生吵闹。无奈之下,王某将借款人和担保告上法庭。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闫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王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尚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一直不以为然,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该院充分运用“总对总”和“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某和闫某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闫某有定期存款15000元,并予以冻结。闫某得知自己的存款被法院冻结后,主动找到借款人张某某来到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进行和解处理。由于申请执行人和担保人均已年近70高龄。执行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解决。在执行人员的全面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愿以自己砖厂的185960块商品砖,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抵顶给王某欠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8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这也是尚义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一个真实写照。

关键词:变通 执行 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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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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