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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飞龙等人涉恶案

2019-04-22 10: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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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尚义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飞龙等四人涉恶案。公开开庭宣判期间,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扫黑办和新闻媒体记者以及被告人家属5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飞龙,杨磊,马辉和李宁相互纠集在一起多次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他人财物。2018年9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飞龙、杨磊、李宁、马辉酒后驾车来到大青沟镇,王飞龙与等候修车的闫某某发生争吵,接着王飞龙、李宁、杨磊、马辉对闫某某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王飞龙、杨磊、李宁、马辉离开汽修厂,行驶上公路时,因车辆行驶缓慢,杨磊下车故意将在公路上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皮卡车玻璃砸碎,杨磊接着上前对田某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驾驶的皮卡车损失价值1000元。然后被告人李宁、王飞龙又无故对正在挪车的常某某进行殴打,接着被告人杨磊、马辉又用砖头砸常爱某某的挡风玻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车损失价值2070元。被告人王飞龙、杨磊、李宁、马辉纠集在一起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现场周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予以从严惩处。

尚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飞龙以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杨磊以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宁以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对被告人马辉以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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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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